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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垦系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11号颁布时间:1996-12-04

     1996年12月4日 沪财农(1996)111号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垦企业征收企 业所得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垦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农垦系统国有企 业(以下简称农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垦企业从1996年起列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停止财务包干。   二、纳税人、税率、纳税时间:   1.纳税人:农场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暂由农场为纳税人统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国有企业(包括上海市黄山茶林场、上海市海丰农场所属 企业)、农垦企业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其再 投资举办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农场成为统一纳税人后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仍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   2.税率:按33%税率执行。符合18%、27%照顾税率的可按照执行。   3.纳税时间:农场以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他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收入划分:   1.为了克服户管分散对执行国税函(1996)366号文带未的困难,便于先 征后返,对本市境内税务登记不在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的农垦 系统的国有全资企业及其部分关联企业,实行流转税征收与企业所得税征收分离 (具体名单根据《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确定), 流转税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三分局征收。企业原主管财政机关、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2.农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财农处沪财农便(1996)146号 文要求,如实填报“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经农场(公司)签证后送 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签发《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 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送三分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据以确定企业企业所 得税征收分局。   新成立的上述企业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后30日内,根据上述要求填报“农垦系 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签发《本市农垦 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   3.采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为了兼顾市、区、县的利益,凡由三 分局征收的非全资农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入市库,然后由市财政局将这部 分已征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与自然人合办的企业缴纳的除外)按非农垦企 业的投资比例(按协议、合同、章程)退给区、县财政。非农垦企业实际投资比 例与协议、合同、章程所确定的投资比例不一致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三分局应在 次年3月底前,以区县为汇总单位计算应退区县数额并附有关企业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送市财政局核定后划转收入。   征收的农垦系统企业所得税返还企业(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和区县后的 结余部分,由预算专项退库,市财政专项用于农垦发展。   四、税前列支若干标准:   1.对农场的事业性支出除财政安排部分事业费外,其余由农场所属企业凭 市财政局签证的分配单税前按实列支。   2.企业按规定上缴的“以工补农”资金,可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3‰的 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农场可暂以营业收入1%向所属全资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用于场部的开支 并逐步减少。农场收取行政管理费应提出方案,经三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企业经批准提取的管理费直接交给农场场部的准予税前列支。   4.农场作为纳税人应以农场一头计算税前扣除标准(如业务活动经费、“四 技”、捐赠等),其所属企业亏损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五、实行先征后返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其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列 入先征后返的农垦企业(包括与国有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 享受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征收分局审核后一律报市局审批。   六、按照本文规定应由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除外),已向区县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 企业。企业在收到退还税款的次日(以银行进帐日为准)将税款上缴三分局。逾 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七、原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农垦企业在1995年底尚未弥补的亏损,一律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弥补。应在“财务包干”期间列入成本、费用、支出而未列 支以及提前实现营业收入的一律作纳税调整处理,增加课税所得额,由此造成的 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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