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74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沪财企二(1994)7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应向监缴税务部门报送当时
总后的批文备案后,由各监缴税务部门办理免征所得税手续。
2、按(94)财税字048号文件第二条范围内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
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即:
应征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所得税率×30%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04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