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04-29
1994年4月29日 沪税政二*(1994)2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
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
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7%社会性开支的办法。
二、乡镇企业和城乡联营工业企业农方在册职工年末平均人数,可按每人每
年220元和84元以内分别提取“以工补农”和“以工补副”,允许按实际上交数
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合同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
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1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
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1元;但对
于青玉米或青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四、对按常年菜田蔬菜进入国有批发市场成交,每百公斤返税额4元,根据
原核定的实有菜田面积每年每亩返税70元,这部分返税金额主要用于菜区发展。
五、本通知第三、四条的具体数量核定工作由市局在年终审核后抄告有关区、
县局办理手续。
六、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