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的通知
沪税外(1994)111号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日 沪税外(1994)11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
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转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
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
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
业务,或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
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
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
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如果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是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的
地区,则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相应按照该地区
的适用税率征税;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则不得
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
围是服装加工、生产。但实际上该企业除了生产加工服装外,同时还从事其他企
业生产服装的批发和零售,及其他非生产性业务。在该企业开始获利的当年及以
后四年中,其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以及相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如下:
年度
项目 获利年度 次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生产性业务所占比例 35% 55% 63% 47% 51%
所得税适用税率 30% 0 7.5% 30% 7.5%
(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作业场所如果分别设在不同的所得税
率征收地区,其当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原则上应按企
业注册地区所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果企业注册地并非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则应结
合我局(85)财税字第084号文有关规定,按其实际(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
在地区适用税率征税。
三、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填写《上海市税务局兼营
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编者注:略)〕,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