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95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沪税政一(1994)9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于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 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 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属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 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 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6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