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95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沪税政一(1994)9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于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
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
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属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
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
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