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4-29
1996年4月29日 沪国税流(1996)3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
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
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
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本通知有关内容已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47号通
知更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