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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沪国税退(1996)55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沪国税退(1996)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 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 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现根据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对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办理出口退税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必须是在保税区内经批准从事国际贸易的 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持有关文件于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 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 出口货物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 1995)56号《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向上海市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 资料:   1.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   5.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专职或兼 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培训考试合 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 办税员的更换应及时通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 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 责。   五、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是指: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企业通过外高桥保税 区报关,在区内加工出口离境或直接出口离境的可退税的货物。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将可退税货物委托另一个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贸 易型区内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委托方参照我局沪国税退(1996)24号文《关于本 市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实施意见》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在非贸易型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之间采取代理制出 口方式出口离境的,不予办理退税。   六、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从境外进 口原料、零部件在区内外加工后收回,从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报关复出口的,可按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从境外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区内外 加工后收回,从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报关复出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 031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29页)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口料 件的免税和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 出口应根据海关规定在向海关及时办理核销的同时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 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核销。逾期未核销的,我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处将会同海关和浦东新区财税局及其所属的外高桥保税区税务机关及 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企业通过外高桥保税区报关的 货物,再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该货物通过区外加工后收回复出 口的,不予退税。   七、区内企业收购区外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   八、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按财税字(1995)92号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区外企业在报关出运销往区内企业时,如海关仍需开具外销发票,可暂 同意区外企业同时按含增值税价格开具外销发票,仅供报关时使用。同时在外销 发票上加盖“仅供报关用”专用章,不能和同类货物重复记帐。   十、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增值税专用税票, 以及报关时开具的外销发票。   (二)盖有外高桥保税区海关验讫章的实际出口离境的《出口货物报送单( 出口退税联)》和与上述实际出口离境的出口货物相对应的由海关签发的、供货 企业提供的运往外高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结汇证 明。   (四)销售发票以及销售明细帐(在办理退税审核检查时提供)。   (五)实行电脑退税的登录表及其他有关单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 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区内外的国内销售(内销) 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区内销售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外高 桥保税区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实施 相应的税收稽征管理。   十二、对准予办理出只退税的贸易型区内企业一律实行电脑退税,统一按我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电脑退税管理规定办理。对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型区内 企业,暂实行手工办理退税,俟条件具备后,实行电脑退税。    十三、本规定未尽事项,一律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局制 发的出口退税规定办。   十四、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的规定有抵触的,按新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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