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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沪国税流(1996)5号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 国税流(1995)2号〕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很 市局批复同意,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理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 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 的规定,符合条件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小学 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各机关审核无误后, 连附《申请表》送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向纳税企业退 还1995年度增值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填报申请表 必须真实可靠。   二、对年销售利润率在3%以上(含3%)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受理退税 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小学校办企业,凡在1995年度内有欠交增值税的,所欠税 款必须在1996年2月5日前入库,逾期不入库者,不予受理退税。   四、凡在1995年内,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税 收法规的行为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予受理退还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 得擅自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2月15日前,将退税报告(或签报)等材料 报送至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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