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沪国税流(1996)5号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
国税流(1995)2号〕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很
市局批复同意,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理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
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
的规定,符合条件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小学
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各机关审核无误后,
连附《申请表》送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向纳税企业退
还1995年度增值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填报申请表
必须真实可靠。
二、对年销售利润率在3%以上(含3%)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受理退税
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小学校办企业,凡在1995年度内有欠交增值税的,所欠税
款必须在1996年2月5日前入库,逾期不入库者,不予受理退税。
四、凡在1995年内,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税
收法规的行为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予受理退还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
得擅自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2月15日前,将退税报告(或签报)等材料
报送至市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