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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

沪国税流(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沪国税流(1996)3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3册第874页)、沪国税流(1996)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 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林业税收回收的通知〉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 966页)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26号《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 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 658页)继续执行至1997年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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