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应如何计算退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3-12
1996年3月12日 沪税外(1996)8号
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既生产国内销售货物
又生产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的,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
计算划分内销抵扣和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1994年度和1995年度上半年出口货物退税额时,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表式附后(略)〕。表
式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故意隐匿外销收入或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凡有
此情况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拒审。出口企业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核完毕,该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
自留,一份由企业汇总其他办理退税的有关材料转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
手续。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当期实际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
审核,并严格按企业内外销收入比例分别确定应属内销货物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应
属出口货物退税的进项税额。
应属内销货物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后,企业应重新填报“____使用发票汇
总清单(抵扣联)”,据此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属出口货物退税的进项税额确定后,企业应将这部分数额从原已抵扣或待
退税的科目中转入核算出口退税的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并根据该数额配足配齐其相应的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票,用于送审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实际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时,应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按内外销收入比例分别确定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金后,除本通知第四种
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互相调整。企业在实际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外,如果经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退税规定而不准予退税的,企业不得将这部分进
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在“联系单”上的进项税额再转入内销货物中抵扣,而应计
入成本中去。具体处理方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有部分是采用进口保税原材料或零
配件生产的,没有(或只有部分)实际购进其相应的进项税金。对此,企业原根
据当期实际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金按内、外销收入划分出属于出口退税的那部分进
项税金,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开具的“分割单”中所列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当期内销货物中抵扣。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要明确
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同时,各单
位还应主动加强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对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