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6)6号 沪国税流(1996)37号颁布时间:1996-02-16

     1996年2月16日 沪财税政(1996)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 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列举的本市19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 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可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6)16号)(略) 附: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