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沪国税流(1996)2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
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文中新增列的
免税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转入其存货成本中,同时对恢复征税的货物,其
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从恢复征税之日起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