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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沪国税流(1996)2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 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文中新增列的 免税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转入其存货成本中,同时对恢复征税的货物,其 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从恢复征税之日起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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