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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沪国税流(1996)65号   近阶段,有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竹、藤、柳、草、蒲、芦产品应列入农业产品范围。   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后制 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蒲、芦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 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精制茶和茶饮料不应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精制茶是在初制毛茶阶段进行再加工,主要经过断切、筛分、提炼等工序及 加入香料、花料、药物等等制成的成品茶,包括精制红茶、乌龙茶、绿茶及花茶, 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各类袋泡茶。   三、本市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农业产品适用税率必须按规 定严格执行。凡错用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本市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 税发票将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销售从外省市购进的农业产品,其进项 税款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17%税率或13%税率注明的税款计入当期的 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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