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各级工会技协组织按流转税额3‰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沪财企一1996)4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工(1995)总技字第0
39号、沪财企一(1995)147号《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
术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按流转税额2‰缴纳”。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1994年10月
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征兵工
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
发了沪财预(1995)26号《关于继续做好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文内明确:“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各单位当季实际
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缴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
因此,本市各级工会技协组织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由2‰,更改为3‰。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