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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重点检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1996)129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沪财会(1996)129号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文件规定的要求,本市 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工作将进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将重点检 查内容及整顿中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具 体检查方法,组织检查力量,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务必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 效。   一、重点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点检查内容   此次重点检查主要包括1995年以来(含1995年)的利润和会计报表真实情 况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地区在检查时应主要注意下列 内容:   1.会计帐户   (1)影响企业利润的有关帐户,包括: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产成品、材料成本差异、投资收益、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付款、预提费 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的记录。   (2)所有者权益各帐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2.会计报表   对外报送的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3.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检查方法   各部门、各地区在检查时应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每一位查帐人员的能力。我 局提供一些基本思路,供检查时参考。   1.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查帐户记录和会计凭证。   可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分析,发现不正常现象,然后有的放矢检查总帐明细帐 以至原始凭证。主要检查:   (1)报表勾稽关系,特别是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2)坏帐准备提取数与应收帐款的比例,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对 1995年利润的影响数;   (3)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数额与企业规模的关系和盈利水平的关系,如 企业规模校小,而递延资产、待摊费用数额相对较大,或盈利水平与企业经营状 况不相吻合,要查明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的内容和摊销情况,有无潜亏或潜收, 1995年影响利润数;   (4)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期初数与期末数比较有否异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 是否有不正常减少等;   (5)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比例情况,上年与本年相比是否正常、若有异常, 查明有无只计收入不计成本或只计成本不计收入现象;   (6)利润分配情况;   (7)将各报表项目与总帐明细帐记录进行核对;   (8)抽查部分存货进行帐实核对。   2.先检查会计帐户记录,再进行帐表核对,检查会计信息真实性。   (1)应收应付帐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楚,应收应付帐款的转销是否正 确,采用备抵法的企业,坏帐准备提取数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计算影响1995年 度利润数;   (2)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将投资作 应收款处理,投资利润收回情况;转移资金情况;虚构收入情况;若有存出期货 保证金,期货盈亏情况;隐匿收入情况;有无无对象的应付款;无法收回的应付 款处理情况;上述内容影响1995年利润数;   (3)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检查被查企业的财产清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是否及时报批转销,报批手续是否完整、严密,若 有长期挂帐现象,查核原因,计算影响1995年度利润数;   (4)预提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无超出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递延资产和待摊 费用的摊销情况,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情况,若有不正常 情况,计算影响1995年利润数;   各外币帐户汇兑损益的确认和处理情况。   关于利息和汇兑损益,要将长期借款、递延资产、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科目 结合起来检查;   (5)检查存货计价方法,是否采用一贯性原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 差异率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对所有发出的材料 是否均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检查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产成品帐户的余额情况;抽查部分存货,检查帐实相符情况;   上述内容有异常情况,计算影响1995年利润数;   (6)检查长期投资合同,帐面记录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投资利润收回对 象和长期投资对象是否相符;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检查子公司的会计报 表,长期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子公司净利润的比 例情况;凡长、短期投资帐户中有债券收回记录的,查看投资收益帐户相应利息 收入的记录;   (7)折旧是否按月计提,每月增减的折旧额是否正确,折旧费用列支渠道 正确性;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情况,是否有已清理完毕的报废固定资产等不及时转入营 业外收支而虚增虚减利润的情况;   在建工程已完工而长期不转帐,将不属于在建工程的内容挂在在建工程帐上;   (8)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原因和依据,擅自冲减资本的行为; 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有否任意减少的现象;   (9)检查每月毛利率是否正常,若有异常,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销售 收入入帐情况;对每季末(特别是年末)的销售收入数额与平时的销售收入进行 比较,若有大起大落再检查第二年初有否大量退货现象,注意是否有虚开发票增 加收入的情况;   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和配比情况;营业外收支的内容;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原因、依据、调整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手续。   (三)内控制度的检查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所附捡查提纲中第三部分“内控制度” 所要求的具体检查内容进行。   二、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凡在6月30日前或者6月30日后至接到重点检查通知前而主动补报自查的, 可视作自查。   自查出属于小金库的问题,按沪检办(1995)15号(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5册第266页)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 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 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 等进行处理:   (1)对于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根据沪检办(1995)23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处理,即:除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按照上海市税务局沪税稽(19 94)3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927页)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 盗用、倒卖、涂改、转让、虚开、代开或开具阴阳发票的,除缴销全部非法发票、 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要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   (2)查出违反财政法规,隐瞒、转移、减少国家资本等问题,要根据沪检 办(199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除按规定调帐外,还要处以相当违纪金 额20%以下的罚款;   (3)对查出的亏损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虚报亏损问题,应根据沪检办(19 9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数收缴违纪金额或扣减财政补贴;   (4)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单位,被查出虚增利润、骗取所得税返还的,应 如数收缴返还款;   (5)查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重点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外,还应根据沪检 办(1995)15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整顿中查出的(包括自查和被查)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 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被查单位的罚 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 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 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问题,应由检查组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点检查结论和 处理决定”〔格式附后(略)〕,交财税监交机关审核后,由财税监交机关向被 查单位正式发出。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 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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