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上海海关、工商银行市分行关于认定第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沪经科(1996)330号 沪财企一(1996)63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5年5月14日 沪经科(1996)330号
沪财企一(1996)63号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和工商银行市分行
共同制定并下达的《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
见》〔沪经科(1995)548号〕、〔沪财企一(1995)134号〕和《关于颁发、
实施〈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经科(1996)094号〕的精
神,由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对10家企业进行了认定前的现场考
察和调查研究。现经认定办公室讨论审定,认定上海三维制药技术中心等六个单
位作为第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并可按〔沪经科(1995)548号〕、〔沪财
企一(1995)134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83页)规定享受
相关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认真按照《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
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并完善建立技术中心各项工
作,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使企业成为技
术开发的主体。
附:第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