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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流(1996)72号颁布时间:1996-09-10

     1996年9月10日 沪国税流(1996)7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 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热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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