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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51号颁布时间:1995-03-02

     1995年3月2日 沪国税流(1995)51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 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 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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