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5号颁布时间:1995-03-30

1995年3月30日 沪地税一(1995)25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 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 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 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