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4-11
1995年4月11日 沪国税征(1995)2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0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
行,应在本市向其负责征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本市负责征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光大
(集团)总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