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沪地税四(1995)23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沪地税四(1995)23号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和市有关部门来电询问: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
业务是否也可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按沪财企二(1994)36号
文第六条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现对私营企业从事房地
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
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一律按查帐征收方
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得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