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统一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2-06
1995年2月6日 沪地税地(1995)3号
自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
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税政二(1988)184号〕以来,各地执行情况
总的是好的,并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费。但仍有少数地方在处理征税和收费的关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税费征收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租赁房屋(包括公管、系统房和私房)、场地(包括国有、集体土地)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沪税政二(1988)184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税务部门和土地
管理部门工作衔接,统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使用)国内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场地按实际使用情况及合理分摊原则征收土地使用费后,
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出让(批租)土地的房屋和附着物,按出让(批租)
土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