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67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黑国税发[1998]26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央级企业
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延长到2月底。
二、在申报期内,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辅导
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督促纳税人在申报前将年度内发生的有关税务审核或审批事项
及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
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核或审批事宜。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
核。在申报期内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
整、补充、修改或在申报期内重报。
四、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中的“集体企业”报表仅限于填列集体金融企业。
五、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时间等按照《通
知》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
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1996]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