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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60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黑国税发[2000]26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办理税务登记 或注册税务登记。   二、切实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所 确定的监管级次,按季、按年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有关财务 报表。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及时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认真审核有无计算 错误、漏项以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在申报期内如发现成员企业申报有不正确的, 应及时通知成员企业调整、补充和修改,并在申报期内重报,审核后要签定盖章,及 时送达给成员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表的,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取消 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其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对成员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抄报上级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分别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 司,在次年6月15日前完成全省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并报送总机构。   三、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成员企业纳税情况 的信息反馈工作,防止信息反馈工作出现传递中断、工作脱节现象发生。所在地国税 机关接到反馈单后,应于3日内出具下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   四、规范年度所得税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管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所确定的监管级次进行,需要进行延伸检查的,对其查补的税款和罚款,要 严格在规定的监管级次成员企业入库。对成员企业同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所得税检 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   五、认真做好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使汇总纳税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和办 理有关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事宜。对成员企业申报和申请的税务事项,主管国税机关 应及时受理,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税 务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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