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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9]030号颁布时间:1999-03-24

     1999年3月24日 黑国税函[1999]03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 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金税工程的业务统一由各地流转 税管理部门负责,在一季度末前将职责划归流转税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应交换工作。 各地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强、计算机技术水平高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职 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 税管理处)。   二、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做好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充分利 用金税工程的各种功能,达到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的目的,加强对已上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的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与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搞好服务,保证防 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今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分两批完成。第一批5月1日运行, 第二批11月1日运行。各地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第一批企业数量于1999年4 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专用设备款要同时汇入指定帐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有效性,总局在认真 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借鉴国际上增 值税稽核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 (以下简称《需求》),并将根据《需求》制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现将《需求》摘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增值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应严 格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即:存根联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 得,抵扣联数据从税务机关的认证子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今后将逐步推行 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应通 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产生,不得使用录入器。   二、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和使 用企业的申报资料,总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需求》 与修订后的申报办法是配套设计的,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需求》确定后,要进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设备的招标,系统的正式启动将 推迟到1999年9月。在此期间,总局将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力 争覆盖全国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发票的企业。   四、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地市级以上国税局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由专 人负责,目前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地区必须于一季度内,将此项工作职责划转流转税 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省级国税局要将上 述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总局(流转 税管理司)。   五、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一、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的   建立基于企业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强化以两极稽核为核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实 施手段。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和全部稽核,形 成“一级全面采集、四级全面稽核”的稽核体系。   (一)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完成。   1、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为了保证稽核数据的准确性,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 数据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其中存根联数据由企业开票子系统自动生成,抵扣 联数据由税务机关认证子系统自动生成。专用发票的采集面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范 围确定。在现阶段,凡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都必须采集到稽核系统进行稽 核。待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推广后,再对所有专用发票进行稽核。   2、申报数据采集。已经推行征管软件的地区,稽核系统不再单独建立该项数据 库,需要运用申报数据时,调用征管软件中的纳税申报数据库。没有推行征管软件的 地区,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采集方法为:   (1)在自愿的原则下,纳税人可以申报利用计算机系统(不包括录入器)产生 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再将电子数据转换为稽核系统数据库;   (2)纳税人不能利用计算机系统产生申报电子数据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录入。   (二)稽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完成。其中申报信息稽核由区县级税务机关 完成,而专用发票稽核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和总局共同完成,其中地市 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购销双方均在本地区范围内的专用发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 省内跨地区的专用发票,总局负责稽核跨省的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主要功能。根据系统建设目的,共设置“申报信息稽 核”、“专用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 和“税源统计”等五项功能。其中“申报信息稽核”和“专用发票稽核”为主要功能, 其他三项功能为辅助功能,一是为前两项稽核功能提供必要的数据来源,二是为进一 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一)申报信息稽核。以纳税申报资料为基础,根据每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 税负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定期计算分析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和销售额变动 率,将两项指标超过正常峰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列印《稽查单》送交 二级稽核。   (二)专用发票稽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进行稽核,检查有无利 用专用发票偷骗税行为。具体稽核方式有两种:   1、交叉比对。利用计算机将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和销货方存根联进行逐一核 对,对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以及抵扣联、存根联票面内容不符的专用发票, 列印《稽查单》送交检查。   2、稽核查询。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于存在质疑的专用发票,税务人员将其号 码录入计算机,稽核系统利用“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库”和“专用发票流向 数据库”进行快速稽核,首先检查是否属于丢失被盗发票,然后再检查与真票的发放 流向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专用发票的合法性。“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库” 根据各地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建立,“专用发票流向数据库”根据税务机关逐级发 放专用发票的流向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三)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建立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库,为稽核系统提供 必要的数据,同时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情况,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 年审等各项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利用稽核系统加强总局、省、地市、区县四级 税务机关专用发票计划、发放、调拨和票款结算的管理,建立“专用发票流向数据库” 为发票稽核服务。   (五)税源统计。各地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逐级上报, 为上级税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每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 重点企业,基层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按月上报重点企业纳税申报的明细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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