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62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黑国税发[1999]06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和经
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
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饲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
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0号)所确定的饲料
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科。
5.浓缩饲料。
二、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含涉外企业)应填写《饲料产品免税企业申请表》,
并携带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6月底前向
属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审核后原件退回),报市、地国税机关。由各市、
地国税局组织对其生产和经营的饲料进行抽样、认定。
1.对饲料生产企业,由市地国税局组织抽样,并于8月底前将样品和产(商)
品标签送省国税局指定的承检单位(黑龙江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内贸部饲料
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同时将申请资料报省国税局;承检单位检测样品后,于5日内
将检测结果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根据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与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
共同审核,最后由省国税局审批下达减免税名单,各市、地、县国税局据此办理免税。
2.对粮食、制酒、制油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
料的,如糠麸、酒糟、油饼,由各市、地局组织认定后办理免税。
3.对饲料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的饲料,若属经营省外饲料的,比照对工业企业
的办法办理;对属经营省内饲料的,可对照省国税局下达的免税饲料名单,由市、地
国税局组织认定后办理免税。
(三)饲料抽样应以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为主。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5千
吨(含5千吨)以下的,抽样品种4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超过5千-1万吨
(含1万吨)的,抽样品种6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的,抽样品种
8个。
三、免税时效为一年。
四、省国税局会同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抽检部分饲料企业,对达不到
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
附件:1.《饲料产品免税企业申请表》(略)
2.《饲料产品抽样方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
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
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
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
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
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
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
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
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
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