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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在税务登记过程中严格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黑技监联发[1998]109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黑技监联发[1998]109号 各行署、市、县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国税发 [1993]094号和技监局综发[1996]1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 管监控,密切部门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在税务登记工作中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由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省内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类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管理和颁证工作。   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不能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 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三、全国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码必须应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组织机构 统一代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将代码证年检、换证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使用的情况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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