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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发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哈国税发字[2000]2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 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65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四条企业 所得税日常检查:一是对就地缴税的纳税人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 二是每年7至9月对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信息反馈情况实 施全面监管检查。汇算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以前年度时,可追溯检查纳税人以前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按《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向市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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