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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字[1999]第23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哈国税所字[1999]第23号 道里、南一、太平、香坊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对总局、省局监控管理的11户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法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期内,向当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税源同比分析报告,逾 期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当管税务机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7日内将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季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税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年度终了后75日内将 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及当管税务机关的 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上报市局的各期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损益表、季 度税源分析报告各一份;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三份。   三、当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报表要认真审核把关,季度纳税申报表要有受理 人签章,年度纳税申报表除受理人签章外还要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年度税源分析 报告要求报送打印件并盖有报送税务机关公章,确保上报工作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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