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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4]第102号颁布时间:1994-12-07

     1994年12月7日 黑地税发字[1994]第102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 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 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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