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第60号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黑地税发[1994]第60号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以及不建立坏帐准
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坏帐资
料及有效的书面证明,填写《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核表》(见附表),经税务机关审
核后,准予扣除。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
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累计拆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约差额;
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坏帐损失是指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
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