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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01-26

     2000年1月26日 黑地税发[2000]2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全省 地方税收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组织稽查力量,重点对偷、逃、抗、骗税行为进行打击,对依法纳税典型 进行宣传和鼓励,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 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依法治税,突出重点稽查,努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树立 依法交税光荣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省税收征管质量再上新台阶。 1.树立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典型,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交税,促进良好税收秩 序的形成。 2.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经营和改革开放创造宽松经济环境。 3.集中稽查力量,重点查处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二、信誉等级的分类 根据企业纳税、财务管理层计核算以及被检查记录等几方面情况,把企业纳税情 况总体划分为A、B、C三个信誉等级。 三、信誉等级的条件 A级信誉的认定条件是:(1)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两年没有因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的记录;连续两年没有欠税问题;连续两年申报率 100%,准确率98%以上。(2)财会人员业务过硬,财务制度健全。(3)严 格按规定领用、开据发票,两年内无违规记录。(4)能够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办理相 关涉税事务。(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B信誉:(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的行为,并已接受税务机关查处的。(2)欠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3)财务人 员业务合格,财务管理可以适应工作要求。(4)有一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5)一年内按时申报率95%以上的,申报准确率90%以上。(6)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C级信誉管理:(1)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的。(2)欠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财会人 员不合格,财务管理混乱的。(4)一年内开揭普通发票违反规定两次以上的。 (5)一年内按时申报率80%以下,准确率70%以下的。(6)主管税务机关规 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的比例 在纳税企业信誉等级中,A级信誉最高,B级次之,C级最低。在信誉等级的结 构上,坚持“抓两头、促中间”,A级可占全部企业管户的1%以内,B级占85% 左右,C级占15%以内。 五、信誉等级的管理措施 对A级信誉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1)在两年内免予税务稽查,但举报和协 查案件不包括在内。对各类专项检查,可以自行检查为主。(2)按政策规定,优先 办理减、免、退接税等手续,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享受涉税优惠政策。(3)优先办 理发票领购事宜适当放宽领用数量。(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 对B级信誉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包括:(1)在一年内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一次。 (2)对发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验旧换新。(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限 制措施。 对C级信誉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包括:(1)重点审核纳税申报。(2)使用 普通发票严格限制领用数量。(3)申请办理政策性税收减、免、退、缓等税收优惠 的,一年内暂停办理。(4)一年内有计划地实施重点稽查两次。(5)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台帐及纳税信誉管理制度, 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取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在地、市报省局备案后,由 省局统一颁发纳税信誉A级单位匾额,以资鼓励和表扬。但在免检期内如发现有税务 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取消A级信誉资格,并进行公开曝光。B类和C类企业由主 管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可以升、降级。企业信誉等级每一二年评定一次。 六、认定办法 1.企业申请。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信誉 等级。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包括由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中,已检查 的稽查档案进行查询,是否存在纳税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未进行检查的,进行 纳税情况检查。由征收部门对其日常纳税行为进行认定。 3.A级信誉等级企业的评选认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取得广大纳税 人的充分认可。 4.税务机关审批:A级信誉认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B 级和C级信誉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C级名单要报送地、市级税务机关备 案。 七、组织领导   信誉等级认定是一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库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地一定要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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