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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32号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黑地税发[2000]23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绥芬河市、杜蒙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 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抓好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 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日程,主管局长亲自抓,讨会、征管、稽查、信息等部门要认真履 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监控欠税单位(人)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 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做好欠缴税金的日常管理。 二、经省局研究,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县级税 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 查,调查核实工作由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对申请转 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由地市局征管科管理,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 “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由省局征管处受理审核,报主管 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三、因为时间关系,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和核算工作要求2001年3月末结束, 因此年未结帐呆帐税金余额仍按2000年呆帐税金余额结转。 四、欠缴税金核算中使用的征管文书,“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确 认申请表”、“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由各地自行印制,“呆帐税金确认通 知书”、"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由省局征管处印制。 附件:1.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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