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81号 颁布时间:1998-03-30

     1998年3月30日 黑地税发[1998]第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 业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向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征收 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 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 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4‰比例计征。   (二)征收原则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 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   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同时退还 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 对海关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按实征额的5%提取征收管理费,用于开展征收工作及支付 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四)执行时间   自《黑龙江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日施行(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