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0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61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黑地税发[1998]第6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闵晓江挪用公款违法罪被开除 党籍开除公职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 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提高对收取发票保证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就有关问题提 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收 取发票保证金的规定,只能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 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不能擅自扩大收取保证金的范围。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工作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是超范 围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应全部退还用票单位和个人,今后不得再收取。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