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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04-22

     1999年4月22日 黑地税发[1999]6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房产税征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部暂 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 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房产税开征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 产税。   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从出租房屋之日起十日内到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 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在征期内未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应由承租人 作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担代扣代缴房产税。   第五条、对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按租金收入和适用税率计征房产税,对无法 查实征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第六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地段等级、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和当地定额征税标准核定定额。   第七条、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出租 房屋房产税定额征税标准。   第八条、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按年核定,分期(或分次)征收,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以装修、修缮、安装设施抵顶租金的租赁行为,应视为取得租金收入 缴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承租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弄虚作假,逃避纳税,应按税收征 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 体的实施方法,并上报省局申述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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