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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83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黑地税发[1999]18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 牌工本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黑价联字[1999]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 工本费,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省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省摩托车、胶轮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由 现在使用的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改为悬挂车船铝制车船使用税标志牌,各地要加强对车 辆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由省局负责统一制作,各地负责 车船使用税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按完税证严格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出入 库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对按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人力车、畜力车、摩托车、小胶轮拖拉机、大胶 轮拖拉机,仍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办法管理,并严格按照黑税征字[1993]第6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对摩托车等四种车辆实行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管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 对集中停存车辆的场、站、点内行驶的车辆进行纳税检查,但严禁上道堵截行驶的车 辆进行纳税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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