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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53号颁布时间:1999-08-26

     1999年8月26日 黑地税发[1999]15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财税字[1999]228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执 行,不论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何时下达,其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 的投资额一律按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在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原规定征 收,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征范围。   二、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退还多预缴税款的审核工作,既要保证国家减 税政策的落实,又要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三、对纳税人按原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 予以退还,退还额等于已预缴额减去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原规定的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计划投资额与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差 额按原规定的税率减半计算的应纳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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