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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运 用税收杠杆积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 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   今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国企改制、项目建设、 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环境整治等五项重点工作都将全面推进,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 “二次创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各级 地税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亲商、富商、安商、扶商观念,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 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 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都要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出力,把税收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 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发展积极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把各项税收 优惠政策逐户逐项落实。要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 政策调研。在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壮大和培植税源,提高税收调控能力等方面, 为各级政府出主意、当参谋。对需要大力扶持的民营企业和重点项目,在落实优惠政 策方面,要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跟踪问效。   三、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办税窗口规范化服务, 以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措施, 改进服务作风,真正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办全部事”。简化办税程序,对符合条 件的定期定额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申报、适当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提高涉税审批效 率,完善机制,减少环节,加强沟通,努力营造“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纳税人诚信纳 税”的良好氛围。逐步实现税收宣传的平台化、载体化和国地税一体化。利用 12366服务平台和外部网站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同时要依托各类 媒体,开展长期性的税法宣传和政策发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鼓励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附件: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要 求,为了实现全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快我省民营经 济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 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 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50-200 元)调整起征点。对于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提高为 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 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3、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 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   4、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 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   5、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 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 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进行摊销。   6、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 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 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7、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 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 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 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 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 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 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 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对设立在延边州的凡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 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 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 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 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 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17、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9、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 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 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0、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批准,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 “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3、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 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得超过五 年。   25、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 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6、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 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27、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 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2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 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 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对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对从国外引 进技术,凡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29、引进外资设立合营企业,其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 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0、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外资设立的国家鼓励类合资企业,可享受中西部和西部 (仅限延边地区)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32、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3、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 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 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 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4、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 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 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 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5、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六、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36、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 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 内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7、对中小民营企业,根据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除专项、 专案检查和举报、协查检查外,两年内免于检查;对民营企业在税收行政处罚上实行 教育为主,除严重的偷骗税外,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处罚;对税务登记证验证、 各项税收年检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 宽发票领购限量,根据企业所需供应发票;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 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将规模大、信誉好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列入B类以上管 理,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和退税审核进度,加快企业资金运转。   38、试行税务登记管理、金税工程抄报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催报、催缴 等预先告知和提醒制度,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收违法风险。   39、完善纳税申报和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税网站作用,广泛开 展网上申报,及时便捷提供政策信息和税法公告,在网页上开设专门咨询和投诉举报 信箱,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建议和意见,改进税收服务。   七、简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审批手续   40、取消对民营企业的18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 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对纳税人上缴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对纳税人按规定支 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 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 准、加速折旧审批、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审批、提取坏 帐准备金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 定、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货运业自 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等 审批项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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