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国税发[1999]235号颁布时间:1999-09-27
上一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