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7日 吉国税发[1999]17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有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
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核。
二、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无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
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核。
三、审核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
文件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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