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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国税办字[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吉国税办字[1999]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该法将于今年10 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 度,阐述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号召各级行政机关扎扎实实地学习好、 宣传好《行政复议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 面、正确地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税收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扩大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并赋予了当事人对抽象行 政行为既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延长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增加了行政 复议申请方式;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 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 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国税机关做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主 体多元化、主体利益多样化对国家税收行政权力运行提出的需求,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新的形势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 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使税收执法检查、稽查案件审理、行 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税收法制工作认真开展起来,进一步推动税收法制建 设。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责任,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 基本保证,是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稳定社会的主要 手段。《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复议 的监督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 议职责。首先,要严肃认真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要依法 受理,不得无理拒绝,反对私了、“摆平”、推诿。其次,要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 件。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性原则、坚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不得搞“官官相护”,见错不纠;也不准放弃原则,损害国家和公共利 益;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提出客观、公正的复议意见,该维持的要依法维 持;该撤铅、变更的要依法撤销、变更;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 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开展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 《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通过自学、培训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省局拟 在9月份组织考试,检查学习效果。各级局领导要为专职复议人员创造学习条件,让 他们走出去接受高水平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专职复议人员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 法精神,熟悉《行政复议法》新增条款,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专职 复议人员今后要实行资格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件,持证上岗。   (二)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办税大厅屏幕、公告栏等宣传工具和手段,采 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和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使纳税人能够熟悉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 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了法制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按照这些规定,各级国税 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国税机关的形象。各 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税收法制工作,要健全行政 复议委员会,及时补充和调整工作人员,明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配备同本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按 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有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国税机关在制定对纳税人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要有准确的法律依据,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各地要依照省 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151号)要求,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废止和失效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按照法定权 限,由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决定。   (五)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证据问题是行政复议要审查的 核心问题,《行政复议法》对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 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六)要及时停止使用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文书。实施《行政复 议法》以后,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适应的一些配套制度和法律文书所依据的《行政复议 条例》已废止。因此,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与《行政复议法》内容不一致的法律 文书也应停止使用,避免造成混乱。要及时使用修订过的与《行政复议法》相适应的 配套制度和法律文书,保证《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   (七)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必 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把按要求上报案件材料做为一 项工作纪律认真遵守,克服怕丑心理、杜绝瞒报现象。各地要对94年税制改革、机 构分设以后发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将统计报表于8月2 0日以前上报省局。对《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省 局。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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