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吉国税联字[199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
997)中发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
理机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政策依据
1.工作目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我省现有的税务代理机构通过脱钩改制,组建为由
注册(执业)税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或有限责任事务所,使事务所成为自主执业、自
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注册(执业)税务师真正独
立、客观、公正执业。
(2)事务所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原挂靠单位彻底脱钩。
改制后原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或享有事务所的资本及所有者权益。
(3)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考虑
注册(执业)税务师通过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客观、公正、稳妥地处理相
关资产。
(4)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正确处理清理整顿与稳定发展的关系,
脱钩改制和开拓业务两不误。
2.政策依据
(1)国务院领导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示精神。
(2)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1996]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的有关文件。
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
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孙云志
副组长:刘喜峰 李祥龙 王宝文
成 员:张忠吉 王铁勇 段忠义
高 莉 苏 严 刘维阁
2.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清理整顿及脱钩改制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标准及具体要求
全省所有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实
行稳底脱钩。脱钩标准及具体要求为:
1.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在过渡期间可实行档案工资,其党、团、工会
关系可由挂靠单位代管。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聘用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挂靠单位继续保管,
事务所按国家聘用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新增人员,由事务所按国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
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脱钩
初始,可由原挂靠单位提名或招标,经事务所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所长。脱钩以后,
应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产生所长。
2.财务脱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兼顾原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执业)税务师
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界定产权。
(2)产权界定后,应妥善处置事务所的净资产。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出售、
租赁、转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挂靠单位不得以持股、控股等形式,继续享有所
有者权益。改制后的事务所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3)事务所上交原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事务所自身形成的资金、资产,应由事务所和原挂靠单位在国家有
关规定范围内协商解决。
3.职能脱钩
(1)事务所脱钩后,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原挂靠单位的一
切行政权力。禁止以原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原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变为有偿服务,不得为事务所指
定客户和干预事务所执业;原挂靠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到事务所兼职;原挂靠单位不得
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管理费及各种报酬等。
4.名称脱钩
事务所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单位、部门等称谓。
除此之外,事务所的办公地点应逐渐创造条件和原挂靠单位分离。
四、改制后的组织式
事务所改制后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和有限责任制两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事
务所根据本所实际自行选择,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合伙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合伙人共同出资,以书面协议形式发起设立,
共同执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事务所,由5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合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具体设立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脱钩改制的步骤
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应在今年年末前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制定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由挂靠单位组织成立事务所改制工作领导班子,制定改制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改
制的实施。在对有关资产、人员、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业务档案等协商一致后,确
定事务所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基准日,搞好资产清查,进行产权界定。
事务所制定脱钩改制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务所现有人、财、物等基本情况。
62)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基本原则。
(3)改制后事务所的名称。
(4)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组成及出资情况。
(6)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7)事务所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及资产处理办法。
(8)事务所对从业人员、资产、业务档案、财务档案、法律责任等处理办法。
(9)事务所的内设机构。
(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本阶段应在8月20日前结束,8月末之前各事务所应将脱钩改制方案报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
2.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本
阶段应在9月末前结束。
3.脱钩改制工作的验收和审批。事务所按规定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由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验收,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报国
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事务所改制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2)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
(3)中介机构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附件)。
(4)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
(5)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协议。
(6)改制后事务所的章程。
(7)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注册(执业)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简历、执业
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8)改制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材料。
脱钩效果工作的验收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地区国、
地税征管部门进行验收,本阶段工作在年末前完成。
4.重新登记注册。事务所脱钩改制经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后,
事务所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验资报告、工商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六、关于资产的分类处理
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资产的处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
务审计、产权界定,然后再分类进行处理。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核、产权
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事务所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其他事务所及企业、
事业单位。
1.资产清查。由挂靠单位和事务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已
经批准的资产清查基准日,按照历史成本对事务所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进行
审查,以确定原事务所的净资产。
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核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
完成改制成立新机构期间发生的损益另行结算,由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产权界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
要兼顾挂靠单位的资本投入与注册税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实事
求是的界定产权。对于经产权界定后属于事务所的净资产,可以划分成若干份额,由
出资人或合化人认购。
3.资产分类处理
(1)净资产的处理。为稳定注册税务师队伍,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对事
务所现有被界定为国家所有的净资产,以及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将其所属权益全
部或部分长期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
息方式收回国有资产。对于规模小、净资产额不大的,事务所可以一次性认购挂靠单
位所属资产,一次认购有困难的,可以协议分次认购。对于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也
可采用挂靠单位和事务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签订资产处置协议。
改制期间,事务所应根据上述资产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资产处
理方案,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处
理。挂靠单位应加强对事务所财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事务所内部负责对各项基金、费用的处理。
对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风险基
金的取得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按取得比例承担责任。
改制前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属于应由注册(执业)税务师个人承担的,由当事的
注册(执业)税务师个人承担,属于应由原事务所承担的,由风险基金取得方按比例
承担责任。
事务所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包括按照1995年前的会计制度规
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按
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3)对其他的债仅、债务如由原挂靠单位原因形成的,原挂靠单位和改制后的
事务所应妥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如由原事务所形成的,应由改制后的事务所承接,
同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对资不抵债亏损的事务所;可进行清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可由注册税务师按其意愿组建为有限责任或合伙事务所。
七、关于改制后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1.改制后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应由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执业)
税务师出资投人。原挂靠单位和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2.合伙性质的事务所应由担任合伙人的注册(执业)税务师出资;有限责任事
务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执业)税务师出资,其具体的出资比例、出资金额等应
在改制后事务所《章程》中予以明确。
八、关于各种执业资格的保留
改制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各种执业资格的事务所,改制后符合相应条
件的,可保留原来的各种执业资格,但需及时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
续。
九、本方案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方案的解释权在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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