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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1-15

     1999年1月15日 吉国税发[1999]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企 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我省试行修 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时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1999年开始试行,包括1998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申报。   二、试行单位   1.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6.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表的使用   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仍然使用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 不变;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全 部附表。   四、学习和培训   为用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纳税人正确填报有关项目和内容,提 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款流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报说明,并对企业有关财会人员进行培训, 使其熟悉和掌握填报内容及报表栏次间的逻辑关系。   请各地按照上述规定,做好试点工作,并逐步做好2000年大中型企业使用新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的准备工作,大中型企业 名单另行通知。在试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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