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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23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吉国税发[1998]323号 长春市、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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