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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71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吉国税发[1998]3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 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 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 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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