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6日 吉国税发电[1998]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影响着本年度税收
收入完成数,各地要切实将此项工作重视起来,做到及时、准确地办理调库手续,使
收入体现在1998年度。
二、按照《通知》要求,凡未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的出口
货物,以及1998年底前出口的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一律执
行“先征后退”办法。各主管征税机关要尽快督促有关企业将征、退税手续于年底前
办理完毕。
三、请各地将1998年度本地区发生的“免、抵”税调库数额、先征后退的退
税额,于1999年1月7日前书面上报省局进出口处、涉外税处。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