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73号颁布时间:2001-11-18
2001年11月18日 吉地税发[2001]1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建立自我
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
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
作,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为
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全面监督,突出重点;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监督部门和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管理,按照征管权限实
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省局负责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各项制度、办法并监督执
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工作。
(二)市、州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各项征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监
督落实,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负责指导、监督、
检查和考核本地区征管工作。
(三)县(市、区)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机
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对全局征管工作,并实施目标管理考
核,同时,根据基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三、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征管制度
贯彻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部署情况,税收
征管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重点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额核定、
减免税审批、税款征收入库、延期缴纳税款、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八个环节进行监
督制约。
(一)税务登记
1、执法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
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
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在发票管理、征收监控、税务稽查
各环节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根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公告要求,受理、审核纳
税人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处理。
(5)对连续3个月未申报且查找不到的纳税人,予以公告催办,并按不同情况
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解除、非正常户注销等税收管理。
(6)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涉及变更清税的,要进行清算检查,报主管局长审
批后,清理税款,收缴税收票证,注销税务登记。
(7)对纳税入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报登记管
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加强跟踪管理,到期及时恢复征税。
2、责任追究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外,同时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
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
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对税务登记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
责任。
(二)发票管理
1、执法责任
(1)按季向上级局报发票领购计划,定期向上级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并按
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负责发票库房管理,定期对发票库房进行实地盘点、清查。
(3)发票管理人员要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核准领购发票的名称、种
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4)发票管理部门发售发票时,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发票工本费,
并及时进行发票销售结帐。
(5)发票管理人员在发售发票时,要按规定进行发票审验,对涉及发票违法行
为的,要在依法做出处罚后,方可发售发票。
(6)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代开发票,依法收缴税款并开具完税凭
证,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
(7)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缴销发票。
(8)对异地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收取发
票保证金,并加强对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9)发票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受理发票举报案件,负责发票
协查工作,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罚、执行。
(10)丢失、被盗发票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2、责任追究
(1)发票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票发售、缴销、保管等工
作中,玩忽职守,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
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发票管理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
责任。
(三)纳税申报
1、执法责任
(1)受理申报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资料齐全。
规范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在录入申报数据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做致数据
资料完整、与企业申报数据相一致,保证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2)受理申报时,审核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盖章,章戳要清晰,不得出现企业已
申报成功而报表未盖章现象。
(3)纳税申报管理人员应及时打印未申报、未入库名单,送同级管理部门催报、
催缴。
(4)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要在依法处罚后方可受理申报。
(5)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纳税申报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提出初步
意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审批。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管理人员要按
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核定,并监督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负责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及移送归档。
2、责任追究
(1)纳税申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
作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规受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反执法程序、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办理延期申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
行政责任。
(4)对纳税申报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受理申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
责任。
(四)税额核定
1、执法责任
(1)税额核定管理部门负责税额核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审批、考核以
及重点税源的核定工作。
(2)税额核定管理人员要依法按照有关程序、方法实施税额核定的具体工作。
(3)对财务不健全的小型企业核定税额时,要由管理人员实地调查,根据其实
际生产经营状况,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定额核定的初步意见,
按征管权限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4)对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时,要选择不同类型业户进行典型调
查,实地核查业户经营情况,并与典型调查情况对比,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
纳税收入额,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将集体评议结果按征
管权限备案、审批、执行。
(5)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检查人员要比照同行业、同规
模纳税人定额水平,从高核定,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员要比照同行
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报批、执行。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
的纳税人,管理人员可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当场核定并执行。
2、责任追究
(1)在税额核定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除由上级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管理人员利用核税工作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减免税审批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减免税工作的调查、审核、检查、
监督和指导。
(2)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
序办理税收减免,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
告。
(3)减免税审批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减免税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对
符合条件的提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核批。
(4)在减缴税批准后,税政部门应制作有关的文书,通知纳税人及同级管理部
门办理减免手续。
(5)税政部门应建立减免税台帐,对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终详查,对
减免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责任追究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
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要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审核不细、把
关不严,要按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
行政责任。
(4)减免税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
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税款征收入库
1、执法责任
(1)税款征收部门要依法组织税款入库,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税款核算工
作,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手续等。
(2)税款征收部门要建立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季度对帐制度,确保税金核算
的准确性。
(3)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呆帐、死欠进
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4)税款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票证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填写和使用税
收票证,税收会计人员应通过对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管理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
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
确执行和税收票证的安全。
(5)征收人员要根据纳税人税款的实际属性开具税票,如“申报征收、清理欠
税、检查补税、预缴税款”等,不得随意混淆。
(6)征收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税种、税目、税额、级次开票,不得随
意开具。
(7)征收人员按月对纳税人自行开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际入库数据与申报
数据相符。
(8)征收部门开具预缴税款税票必须认真核对“预缴税款通知书”、发票等,
做到依据准确,开具无误。
(9)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欠税的清理工作,法律手续要完
备。达到征管考核指标。
(10)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课征率加收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
(1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实行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
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权限,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和《委托代征人员工作证》,
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2、责任追究
(1)由于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错误等原因,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多缴税
款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
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退税、补税
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要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责令限
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
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窝工作岗位,
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收缴税款开具完税证明不符合要求,或不开具完税证明的,要追究具体经
办人员行政责任。
(8)违反规定擅自确认呆帐、核销欠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
的行政责任。
(9)对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而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代征的,要追究授权部门负责
人的行政责任。
(10)对各项税款征收考核指标较差的,要按相关责任予以追究,属经办人员
操作问题要追究其岗位责任,属政策执行错误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七)延期缴纳税款
1、执法责任
(1)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局负责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申请的调查,严格掌握延期缴纳的审核条
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局审批。
(3)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对到期的延期缴纳
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
2、责任追究
(1)对越权擅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费任,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范围、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做到法律手续完备。
(2)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
(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凭
据。
(4)拍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时,必须经由专门的拍卖机构,不得
自行处理。
(5)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必须相当于纳税人的欠缴税款。
2、责任追究
(1)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要
责令退还,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法定范围和程序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要追究经办部门人员
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3)截留、挪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
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制约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办事程序
1、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
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制度,实行由局长负责的税收征管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
征管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
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保证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合法、高效、有序。
2、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文件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
文件,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备案审查。
3、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征管办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报告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具体征管办法的贯彻执
行情况。
4、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实行税收政策、办税程序、
纳税定额、减税、免税、税务违法处罚、税务职责范围、税务服务标准和税收工作纪
律八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
度,广泛接受监督。
(二)加强税收征管执法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制约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对市、
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的监督管理。市、州局负责对县(市、区)局的监督管理。具体
可分为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
1、日常监督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征管权力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理顺部门职责、合
理分解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日常监控,建立自觉、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
(1)省局和市、州局要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重
点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税额核定情况对比检查,发票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
行情况检查等,要将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纳入年度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加强对基层征管
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2)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检查,按季或
月对各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一律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优
罚劣。
2、集中检查
省局负责组织全系统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各市、州局可按照省局要求,结合自
身实际组织本地区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各单位每年的自查面要达到50%;市、州局对县(市、区)局每年的检查面不
低于10%;省局对市、州局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5%。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处理决定,在上级税务机关
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行政责任。
县(市、区)局对市、州局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市、
州局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省局
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局提出终审申请,省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