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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124号颁布时间:2006-09-06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第九条 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建设,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各基层局征管综合(综合)科负责本单位纳税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收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和纳税人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明确纳税咨询服务职责和流程,为咨询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大连地税网站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丰富电子办税的知识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逐步提供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个性化涉税数据信息查询服务。 
  个性化涉税数据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真伪;发票中奖;税务登记、审核审批等网上受理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和申报税款、已纳税款、欠缴税款、核定定额;税务违法行为等。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_mail(电子邮件)、电话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提示服务。 
  纳税提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的事前提醒和事后催办;纳税申报的事前提醒和事后催报;税款征收的事前提醒和事后催缴;发票使用的事前提醒和事后催办;税务稽查的查前提醒;审核审批事项的事后告知及其他纳税提示。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和工作承诺时限;办税程序和手续;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和有关处罚结果;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程序、方法和额度等。 
  第三章 税收程序服务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第十八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县区偏远税务所按照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控管理;税务行政许可;发票发售、代开、报验、缴销;文书受理;纳税咨询;行政处罚和印花税票发售等。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由所属县市区地税局成立专门征收机构(也可指定专门科室)实施统一管理。 
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可以由所属县市区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配置功能完备的办税设施,提供必需的办公用品和宣传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依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合理确定窗口数量,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着统一制式税服,挂牌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庄重;准确、熟练掌握相关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的税务文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限时服务制。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即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待补齐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告知原因,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与政府、国税有关部门的协作。 
  第二节 征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提供直接(窗口)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等电子方式,做好定期定额户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减税、免税、缓税、退税(含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延期纳税、开具涉税证明及其他涉税审批制度,精简审批程序和简并办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降低纳税成本。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提供征前、征中和征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为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办理涉税审批事项的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税务部门可以与社会机构合作,依靠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向需要援助的特殊纳税群体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涉税咨询以及简单涉税事项的代办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提供多种数据传送与导入接口,支持纳税人数据信息的报送方式,推行“一站式”网上受理、反馈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维护体系,规范数据采集手段、拓展数据采集渠道、提高数据采集质量。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收款机进行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服务。 
  第三节 检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税务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执法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检查权,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税务检查部门应当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检查时限,控制检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除按规定安排的专案检查和复查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包括举报案件)检查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税务检查部门应当实行查前告知、查后服务。查前向纳税人告知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查中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查后向纳税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通过大连地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其他渠道,及时受理对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制定纳税服务满意度评价办法,通过各种渠道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评先选优活动,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二条 市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评价制度(试行)》,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纳税服务工作的依据。 
  对纳税服务不作为行为或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纳税服务事宜,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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