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5]134号颁布时间:2005-08-31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综合科(处)、管理科(处)及税收管理员。
第五条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及时纠正评估对象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失误或过错,防范税收风险,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为评估对象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降低纳税成本。
第六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当在纳税申报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往纳税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筛选出的评估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或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征管措施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
(一)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税款入库、缓税欠税、减税免税、纳税检(稽)查、发票使用、定期定额(率)、税控数据、违章处罚(理)等动态信息以及评估对象基础信息确认表、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等静态信息。
(二)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掌握的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评估对象的资产交易信息,评估对象的房屋、建筑物、股权、无形资产方面交易的信息。
(三)国税局交换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税务登记信息,工商部门交换的注册(吊销)登记信息,技术监督部门交换的组织机构编码信息。
(四)有关部门提供的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或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即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九条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宏观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和微观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两大类。宏观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反映某行业各税种税负的平均值,并以此作为设定单个评估对象纳税评估预警值的参考指标。微观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作为筛选评估对象及各税种纳税评估分析项目的参考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评估对象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各时期、各税种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
第十条 宏观纳税评估预警指标由市局确定,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测算预警值时,应综合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评估对象各类指标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及区域、季节因素,以使预警值接近客观实际,具有可比性;微观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见附件7。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确定的各项评估指标,采取以下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一)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各栏次数据进行逻辑比对,以确定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评估对象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三)将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发现评估对象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将评估对象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比对,以确定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存在的偏差及原因。
(七)通过对评估对象主要产品的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测算评估对象的实际税负水平。
(八)其它评估方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择评估对象。选择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或抽样筛选的方法,并依据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参考其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经过全面、综合的对比分析后确定。下列纳税人应作为重点选择对象:
(一)通过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体系或人工比对分析中发现有较大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二)重点税源户、长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零税负申报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为C、D等级、以前日常管理和税务检(稽)查中曾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
(四)其他需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确定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对象是对已列入选择评估范围内的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后,将纳税人确定为评估对象的过程。
确定评估对象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专项评估对象。由市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或需对某个行业进行评估而确定的评估对象。
(二)指定评估对象。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综合科(处)通过各税种的评估选案指标和征管信息系统中征管偏差提示而确定的评估对象。
(三)个案评估对象。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了解的评估对象相关涉税信息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后,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报经征管综合科(处)同意确定的评估对象。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审核评析是对已列入《纳税评估清册》的每一个纳税人,在前阶段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针对性更强、层次更深的分析方法,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及评估工作经验,对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做进一步评析的过程。审核评析的主要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审核评估对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及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认定、审批事项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分析计税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配比,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
(二)审核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表内各项目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有关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相关数据是否存在差异,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评估对象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同期)申报情况、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差异。
(五)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及发票开具金额等数据,审核评估对象应税收入情况及申报税款情况。
(六)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无差异。
(七)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分析、比较评估对象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八)审核评估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九)审核评估对象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定价标准。
(十)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评估对象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性支出有无差异、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差异。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十二)审核分析评估对象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种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情况是否相符。
(十三)根据外部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纳税申报是否真实。
(十四)其他需要评估分析的项目及内容。
第十六条 经过纳税评估,对已排除疑点不需要进行约谈核实的评估对象,可终止评估程序,作出评估结论;对有疑点需要评估对象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评估对象,税收管理员应进行约谈核实。
第十七条 约谈核实。约谈核实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需要提请评估对象进行陈述说明或提供举证资料或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过程。
第十八条 约谈核实的方法和地点应根据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的大小及复杂程度确定。通过评估对象的陈述说明、提供举证资料即可解决问题或疑点的,一般约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评估对象的委托代理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帐簿、凭证进行调查核实或需要到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地实地调查的,税收管理员应到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地或办公地进行约谈核实。
实施税务约谈应向评估对象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需要评估对象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税收管理员说明情况,延期进行税务约谈,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评估对象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时,应提交评估对象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九条 税务约谈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应听取评估对象的陈述和说明,审阅评估对象提供的举证资料,做好《税务约谈记录》,并由双方签字;采用书面说明的,评估对象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经税务约谈,仍无法排除纳税评估中的疑点,税收管理员应到评估对象实际经营地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前应向评估对象下达《调查核实通知书》,将调查核实的时间、地点、核实内容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拒绝税务约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税务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如实在评估结论中反映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约谈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约谈核实的过程制作《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经实地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还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处理。评估处理是由评估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经过约谈举证、账务审核、实地调查的评估工作后,做出评估结论并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的工作过程。
《纳税评估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对象名称、评估内容及所属期、评估资料(信息)来源及依据、评估的具体方法步骤、评估所发现的疑点及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处理意见等。评估结论有以下几种:
(一)无问题结论。经过评估对象陈述说明、提供举证资料消除疑点的,做出无问题结论。
(二)自行纠正结论。经过评估核实,评估对象确实存在申报纳税或解缴税款方面的问题,评估对象已履行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手续的,做出评估对象自行纠正结论。
(三)稽查建议结论。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出稽查建议结论:
1、评估对象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消除疑点;
2、评估对象拒绝约谈核实;
3、评估对象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
第二十三条 定性为无问题结论、自行纠正结论的,税收管理员应将《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纳税评估结论书》移交所在的税源管理部门归档;定性为稽查建议结论的,应将《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纳税评估结论书》、实地调查取证资料及评估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检查终结后,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与上述纳税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资料应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纳税评估资料包括:
(一)《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
(二)《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
(三)《税评估结论书》。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局征管处是全系统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纳税评估工作,提出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和纳税评估软件开发的业务需求,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局各税政处负责收集宏观及行业涉税信息,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的税负指标,向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布行业税负监控指标和各税种纳税评估预警值,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的、全面的、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业务、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局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纳税评估业务需求,开发纳税评估软件,不断完善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偏差提示功能,为评估选案分析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局计会处定期通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收与宏观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趋势等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征管综合部门应根据征管信息系统提示的管理偏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市局下达的专项评估任务,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结论进行归集整理,按季向市局报送纳税评估综合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责任性强、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纳税评估清册(略)
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3、调查核实通知书(略)
4、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略)
5、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略)
6、纳税评估结论书(略)
7、纳税评估选案与分析指标体系(略)